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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职工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工业、商业、建筑业、市政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和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市各企、事业单位,各职工培训与职业教育院校(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教育的调查与理论学术研究活动,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 2、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业务咨询及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者培训。 3、总结交流和推广职工培训和职业教育领域内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4、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为人才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5、促进企业间、职工培训和职业教育院校间以及企业与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6、开展与国内外职工培训、职业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7、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二级分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北京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培训、职业教育院校(中心);科研设计 第九条 在本会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或研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3、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提交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有2/3以上会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5、审定本会工作计划; 6、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9、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1、3、5、7、8、项职权,并提请理事 第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清算组织,清理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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